《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解读建设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
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 杨源哲老师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在其第五部分明确指出,应建设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该建议提出了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具体战略性措施,为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并实现其经济社会价值提供了指路明灯,有必要对之进行深入解读。
其一,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根据知识产权的一般法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激励创新、保障投资。作品、技术等知识属于人类创造活动的产物。在现代社会中,知识的创造往往需要借助企业资本的主导,而知识的推广也取决于企业商品在市场中的销售规模。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曾提出“文化工业”的概念,他们认为,当代创作也要迎合商业的需求,它具有某种文化工业的特征;在此种工业体系中,企业居于主导地位,知识的创造和推广也需要遵循市场规律。因此,在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过程中,应强调产业的主体地位,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比如,应引导市场主体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努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企业。再如,应以质量和价值为标准来改革完善知识产权考核评价机制,从传统的侧重追求知识产权数量(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增长,转为更重视数量基础之上知识产权质量的提高,从而促进企业真正成为研发创新的主体。
其二,健全运行高效顺畅、价值充分实现的运用机制。根据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财产价值主要取决于知识后期被传播和推广的程度,而非创造知识所耗费的前期成本,这与传统的有形财产有很大不同。知识被传播和推广的程度越广,知识产权所体现出的财产价值和利益就越大,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就越深。因此,有必要创建一种运行高效顺畅、价值充分实现的知识产权运用机制,以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或市场转化,发挥其经济社会价值。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价格统计发布机制、鼓励科研机构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推动专利导航应用、推进商标品牌建设等等。通过这些措施,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根据自身的特点、技术研发方向及产业发展规律来自主进行决策并应用知识产权,促使它们真正成为知识成果运营转化的主体,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
其三,建立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化运营机制。从发达国家的制造业发展规律来看,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有三类,一类是原始创新能力,即从0到1;第二类是原始创新以后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能力,即从1到100的转化;第三类是大规模投资发展的能力,即从100到100万的扩张。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竞争力的实现就需要在知识产权领域构建一种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化运营机制,这是下一新发展阶段要认真推进的工作。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新阶段,知识产权的制度和政策运行已从以往的“侧重知识产权保护”逐渐向“保护和运用并重”来转变。这一环节的具体措施包括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培育市场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健全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等等。